目录清单要素
基本编码 |
01002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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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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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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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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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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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要素
实施编码 |
3408020000006820992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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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设区下放到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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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区文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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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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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形式 |
一体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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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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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三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核验,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需到现场核验原件材料、缴费后领取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应到大厅现场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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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1
最多跑1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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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4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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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
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期限不包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特殊程序的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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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迎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华中路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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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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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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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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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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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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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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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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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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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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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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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延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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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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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有效期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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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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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6-586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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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56-586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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